(2015)川执字第19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马子豪与李冰、李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子豪,李冰,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930-4号申请执行人马子豪。被执行人李冰。被执行人李涛。申请执行人马子豪与被执行人李冰、李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冰、李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子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