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段凯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59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段某,男,住深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9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廖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判处。辩护意见被告人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初犯,上有老、下有小,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查明事实2016年9月3日1时5分许,被告人段某酒后驾车被执勤民警拦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发现段某醉酒驾车,便将其当场抓获。经鉴定:段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97mg/100ml。本院意见被告人段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剑敏(兼)书 记 员 任 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