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5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金城服饰广场圣摩登服饰商行与李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金城服饰广场圣摩登服饰商行,李文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5281号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金城服饰广场圣摩登服饰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金城服饰广场2楼B区**号。经营者狄丽丹,女,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夹津口镇夹津口村小纸纺**号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加加,男,该商行员工。被告:李文娟,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金城服饰广场圣摩登服饰商行与被告李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金城服饰广场圣摩登服饰商行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金城服饰广场圣摩登服饰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金城服饰广场圣摩登服饰商行负担,余额696元退还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金城服饰广场圣摩登服饰商行。审 判 长 王 迪代理审判员 王冬惠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孟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