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10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高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高照,林彩凤,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0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982857509420T,住福建省福建省福鼎市南大路257号。法定代表人:陈烽,行长。被执行人:高照,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被执行人:林彩凤,女,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被执行人: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982772900981K,住福建省福鼎市潮音岛山水名都。法定代表人:陈小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高照、林彩凤、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高照、林彩凤、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137004.4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鼎执字第18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高照与林彩凤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桐城山水名都202号-4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照与林彩凤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桐城山水名都202号-4房地产[鼎房权证TS字第××号;鼎国用(2013)第0271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浩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