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4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83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康引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鹏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