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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83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康引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鹏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