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4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李俊树与李远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树,李远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初4741号原告:李俊树,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李远艇,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原告李俊树与被告李远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远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俊树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于2015年11月因生意之需向原告借款48000元,并言明于2016年2月6日归还,但被告不守信誉,至今未还,原告经多次催讨,一拖再拖,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8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诉讼中,原告表示本案中只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李远艇未作答辩及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被告李远艇向原告李俊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李远艇向李俊树借款(现金)人民币¥40000元整(大写:肆万元整);借款期限:2015年11月06日借款于2016年02月06日(2016年02月07日须准时现金归还)。借款用途生意周转用款”。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催讨未果,遂于2016年7月18日诉讼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借条、中国银行新线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李俊树与被告李远艇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借款人理应按约归还借款,逾期归还应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李俊树要求被告李远艇归还借款4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远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俊树借款400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上限)。(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俊树负担100元,被告李远艇负担4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