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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4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立中野冷机有限公司,黑龙江宾西牛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4888号原告:上海海立中野冷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川桥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冯国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狄青,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楠,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宾西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贺志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立中野冷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宾西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海立中野冷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海立中野冷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海立中野冷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智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 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