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刑更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肖和功犯强奸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和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刑更577号罪犯肖和功,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中专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2日作出(2007)界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和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970.4元。肖和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27日作出(2007)阜刑终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7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以罪犯肖和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06年9月2日至2006年9月6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和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和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和功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尚未执行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鸿雁审 判 员 陈东宝代理审判员 韩 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