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5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邢文亮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文亮,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304号原告:邢文亮,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喜飞,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丁震东,院长。邢文亮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邢文亮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文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邢文亮负担。审判员 贾思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