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金峰机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中山市金峰机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52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组织机构代码:75036448-7。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被执行人中山市金峰机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荣华南路18号地铺之五,组织机构代码:58834137-4。法定代表人谭连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金峰机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山市金峰机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25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赵 涛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