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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法民初字第10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重庆鑫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法民初字第10365号原告:重庆鑫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56号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2409511X法定代表人:吴凤清,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娜、杨青青,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鑫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预缴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