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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初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优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252号之一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若波。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永福。被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永福。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景公司)、被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20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动景公司、被告优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