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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5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倪建松与郑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建松,郑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宋群,马业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5047号原告:倪建松,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王莎,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405号。法定代表人张锦耀,总经理。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宋群,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马业海。原告倪建松与被告郑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宋群、马业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65458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原告受雇于宋群、马业海,从事郑徐高铁修建工作。2015年7月30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在中牟县人民医院住院五天,后转入郑州市骨科医院接受治疗。原告得知其施工项目发包人为郑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上三被告将工程违法转包给宋群、马业海,致使原告受伤。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中,中国建筑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经查并不存在,本案系无明确被告,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建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治林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苗 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文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