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冬明申请陈友河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明,陈友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726号(2016)黑0110执7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东明,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陈友河,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李东明与陈友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林国英代理审判员 陈 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滕婉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