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2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司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1811号原告:司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梅,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农民。原告司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司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洪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审判员 秘秀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梦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