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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2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司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1811号原告:司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梅,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农民。原告司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司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洪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负担。审判员  秘秀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梦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