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旭娟与王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娟,王正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4民初4152号原告:王旭娟,女,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现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晓陆、丁祥伟,江苏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国,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系王正国哥哥),男,1961年1月4日生,住睢宁县。原告王旭娟与被告王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旭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祥伟,被告王正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正国给付欠款92800元及利息(以928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从2012年12月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王正国购买原告棉纱,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92800元,承诺2012年12月9日前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月26日,被告重新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利息,但至今未付。被告王正国辩称:欠款92800元是事实,但利息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王正国购买原告棉纱,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92800元。2014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92800元,从2012年12月9日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于2014年年底付清,以前欠条、借条、货物收据作废。出具欠条后被告未偿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正国购买原告棉纱,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货款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应及时支付欠款。被告逾期还款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正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旭娟货款92800元(以928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从2012年12月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被告王正国(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梦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梦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实际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