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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执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范新奎与被执行人李绍猛、胡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新奎,李绍猛,胡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2118号申请执行人:范新奎。被执行人:李绍猛。被执行人:胡云。申请执行范新奎与被执行人李绍猛、胡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2016)鲁0982执2118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11269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74元),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本案执行债权未能受偿。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恩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