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7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培发、朱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培发,朱金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788号原告: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温小利,董事长。被告:姜培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朱金霞,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培发、朱金霞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也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或缴纳公告费。因此,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少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