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277号原告:周某某,女,1981年3月2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平,重庆市荣昌区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唐某某,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收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江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