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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6行审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肃宁县国土资源局与张景卫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张景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26行审第254号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申伟,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0100893-6被执行人张景卫,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肃国土资罚字(2016)第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张景卫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年8月占用张庄村基本农田1462.24平方米建泡沫板场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在县政府法制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了肃国土资罚字(2016)第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张景卫。被执行人张景卫未自动履行,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催告至今未履行。2016年9月18日,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处罚内容:责令退还改正治理非法占用的土地1462.24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叁十元处罚,合计并处罚款肆万叁仟捌佰陆拾柒元贰角。并提交行政处罚卷宗复印件(加盖公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中的“责令退还改正治理非法占用的土地1462.24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叁十元处罚,合计并处罚款肆万叁仟捌佰陆拾柒元贰角”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4项和第93条之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综上,裁定如下:肃国土资罚字(2016)第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责令退还改正治理非法占用的土地1462.24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叁十元处罚,合计并处罚款肆万叁仟捌佰陆拾柒元贰角”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沧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魏 芳审判员 吴胜良审判员 刘富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