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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振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纪振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民初2584号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王斌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华,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振清,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物业)与被告纪振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包珊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辰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华、被告纪振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星辰物业诉称,原告星辰物业为大庆市绿色家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自该小区投入使用以来一直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虽被告纪振清为小区业主,但其2006年至2015年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拖欠物业费共计14391.80元。原告星辰物业多次催缴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纪振清向原告星辰物业公司支付2006-2015年度物业费14391.8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4391.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纪振清承担。被告纪振清辩称,由于房屋有漏雨等问题,所以其不交物业费,如果物业公司解决上述问题,被告纪振清就交物业费。由于上述问题使其遭受了间接损失,房屋价值受到影响。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星辰物业举证如下:证据一,房屋信息查询单复印件1份1页(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原件经核对无异后已退回),证明:被告纪振清房屋信息情况,被告纪振清主体适格。被告纪振清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14页(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原件经核对无异后已退回),证明:原告星辰物业是绿色家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纪振清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三,收费许可证复印件1份3页(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原件经核对无异后已退回),证明:原告星辰物业经黑龙江省物价局认可取得物业收费资格,被告纪振清居住的房屋收费标准2006年为每年每平米15.5元,2007年至今为每年每平米16.008元。被告纪振清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四,物业费收缴通知书复印件1份1页(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原件经核对无异后已退回),证明:原告星辰物业每年均向被告纪振清催缴物业费。被告纪振清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原告星辰物业没有找其要过物业费。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纪振清举证如下:证据一,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2008年10月23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被告纪振清家确认房屋出现了客厅老虎窗下至今漏雨5年等一系列问题,且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盖章。原告星辰物业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由于该证据是复印件故不具有证据效力,但原告星辰物业认可被告纪振清房屋确实存在漏雨的质量问题,2008年房屋仍在5年保修期内,被告纪振清应当找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物业公司不是责任主体。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照片35张。证明:房屋漏雨。原告星辰物业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上述证据及庭审中原告星辰物业、被告纪振清的陈述,确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星辰物业为被告纪振清居住的大庆市萨尔图区绿色家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星辰物业与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被告纪振清系绿色家园小区xxx室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0.19平方米,计费标准为:2006年每年每平方米15.5元、2007-2015年度是每年每平方米16.008元。被告纪振清于2006至2015年度未交纳物业费。原告星辰物业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纪振清向原告星辰物业公司支付2006-2015年度物业费14391.8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4391.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纪振清承担。另查,大庆市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大庆市萨尔图区绿色家园小区开发商,其于2004年5月16日与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绿色家园物业管理合同》,期限自2004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止。绿色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证明原告星辰物业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10年7月29日事实上也在继续为其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原告星辰物业与绿色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1年为期限连续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综上,原告星辰物业自200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一直在为绿色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本院认为,绿色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与原告星辰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应由原告星辰物业及各业主依合同之约享有与承担。原告星辰物业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但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该小区内的业主进行相关的物业服务,根据本院审理的其他有关案件综合分析,可确认原告星辰物业对小区服务存在不足之处,在维护原告星辰物业权益的同时督促其改进服务、提升质量,本院酌情考虑减免20%物业费。对于被告纪振清提出的房屋漏雨遭受财产损失的问题,属于建筑质量问题造成的业主个人财产损害,不属于物业服务范畴。被告纪振清可另寻其他途径解决。被告纪振清房屋建筑面积为90.19平方米,2006年每年每平方米15.5元,物业费为1397.95元,2007-2015年度是每年每平方米16.008元,物业费为12993.85元,被告纪振清应交纳物业费共计14391.8元,减免20%后为11513.44元。关于原告星辰物业要求被告纪振清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其自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1513.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振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物业费11513.44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1513.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元、被告纪振清负担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包珊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