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幼文与方妙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幼文,方妙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12230号原告朱幼文,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浦南村麻车倪*组**号。委托代理人邵红萍,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思洁,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妙祥,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徐童山下村方家*组*户。原告朱幼文诉被告方妙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幼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思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妙祥���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朱幼文诉称:原告曾为被告工作。2014年5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报酬37627元,被告承诺该款在同年7月20日付10000元,同年9月20日付10000元,余款在同年10月20日付清。后被告未兑现其承诺。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报酬37627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2%计算所得之利息。被告方妙祥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曾为被告工作。2014年5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报酬37627元,被告承诺该款在同年7月20日付10000元,同年9月20日付10000元,余款在同年10月20日付清。后被告未兑现其承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1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证实截止到2014年5月25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报酬37627元。被告未按承诺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支付所欠报酬及相应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方妙祥支付朱幼文报酬37627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2%计算所得之利息。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方妙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佳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