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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4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陈进根与曾丽治、陈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根,曾丽治,陈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4898号原告:陈进根,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住安溪县。被告:曾丽治,女,汉族,1960年7月15日出生,住晋江市。被告:陈秀芬,女,汉族,1981年8月14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原告陈进根与被告曾丽治、陈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曾丽治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陈秀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0日,被告曾丽治向原告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2.5%,同时被告陈秀芬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借款期限内,被告曾丽治按约定支付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曾丽治未偿还本金,也未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均不承担还款责任。二被告均未作书面答辩。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身份信息二份,证明二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一份,证明曾丽治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2.5%,并由陈秀芬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证据客观真实,内容及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具备证据的基本特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0日,被告曾丽治向原告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2.5%,同时被告陈秀芬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借款期限内,被告曾丽治按约定支付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曾丽治未偿还本金,也未支付利息。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借款担保关系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曾丽治未依约履行相应的还款的义务,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借款约定月利率高于2%,即除付还借款外,还应赔偿原告自未支付借款利息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陈秀芬未依约履行保证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丽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进根借款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陈秀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鉴于公告费原告已交纳,该公告费由被告连同借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式级审 判 员  许艺珊人民陪审员  林聪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燕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