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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7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胡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胡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7547号原告:安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胡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西安市碑林区XX路X号X楼X门X层X号,本院无管辖权,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根据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其户籍地为西安市碑林区XX路X号X楼X门X层1X号,故该案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胡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翕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