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79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梁汉永、梁锦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汉永,梁锦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79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汉永,男,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梁锦婷,女,汉族,1980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汉永与被告梁锦婷其他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梁锦婷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梁汉永支付人民币48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4287.5元。因债务人梁锦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梁汉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锦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锦婷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溪路5号明日嘉园79号车位(产权证号39××91)、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溪路5号明日嘉园美提苑E座801房(产权证号42××77)的房地产登记,上述房产已被本院(2016)粤0606执1743号案查封,待该案将将房产拍卖变现后,本案可直接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锦婷名下有车牌号为粤X×××××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因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48946.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79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执行员 容毓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世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