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德龙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达意矿业有限公司、刘安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龙,丰宁满族自治县达意矿业有限公司,刘安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6民初1027号原告孙德龙,男,1967年2月15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桂芝(系原告妻子),女,1968年3月6日生,住址同上。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达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木匠营村沈家沟门。组织机构代码:75027214-4。法定代表人郭丽华,职务经理。被告刘安军,男,1970年10月18日生,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原告孙德龙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达意矿业有限公司、刘安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德龙委托代理人张桂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安军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达意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孙德龙诉称:2011年被告雇佣原告铲车在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达意矿业有限公司干选场干选矿石,拖欠原告铲车费30000.00元,有被告总负责人刘安军出具的欠条为凭。2012年被告又继续雇佣原告铲车干了63天,每天733.33元计46200.00元,加欠条的30000.00元总计欠76200.00元。后被告刘安军给付原告10000.00元,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达意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10000.00元,尾欠562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依法起诉,请求被告给付铲车租赁费56200.00元。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达意矿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被告刘安军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2日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达意矿业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王军签订铲车租赁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达意矿业有限公司租赁王军铲车租金为每台每月单班1.5万元,双班2.2万元。后因王军铲车发生故障,经刘安军同意,由孙德龙顶替王军继续履行合同,由丰宁满族自治县达意矿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结算。2012年1月14日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达意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安军,为原告出具欠铲车费30000.00元的欠据一张。后被告又雇佣原告铲车干了63天,因顶替王军履行合同,租金按照与王军签订合同约定的每台每月单班1.5万元,双班2.2万元标准计算。双班每天733.33元,63天租赁费共计46200.00元,累计欠原告铲车租赁费76200.00元。后丰宁满族自治县达意矿业有限公司及刘安军共计给付原告20000.00元,尾欠56200.00元铲车租赁费,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给付铲车租赁费562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刘安军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复印件、铲车租赁协议、欠条一份、孙德龙铲车司机记工本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孙德龙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达意矿业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不影响双方租赁合同的成立。庭审中原告提交王军的书面证明,能够证明原告孙德龙直接受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达意矿业有限公司雇佣,顶替王军履行合同,且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达意矿业有限公司直接与原告进行结算。虽被告刘安军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但被告刘安军为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达意矿业有限公司采区负责人,且租赁合同签订及结算的主体为丰宁满族自治县达意矿业有限公司,因此对外应由丰宁满族自治县达意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另63天有原告提交的司机证人证言及记工本能够证实,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达意矿业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关系累计欠原告孙德龙租赁费56200.00元,事实清楚,应当予以给付。现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达意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孙德龙铲车租赁费56200.00元。二、驳回原告孙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5.00元,由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达意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丛梓晓代理审判员 任宝金人民陪审员 王久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国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