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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杜义兰与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义兰,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王玉芬,杨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02行初14号原告杜义兰。委托代理人杨帅娜,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址镇江市正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谢继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艳松,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玉芬。委托代理人于广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伟鹏,镇江市润州区铁路边23号。委托代理人于广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镇江市金润大道1018号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范雪燕,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义兰诉被告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玉芬、杨伟鹏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经立案审理,原告和第三人就涉案房屋析产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邹永超审 判 员  高莉莉人民陪审员  边荣生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