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3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江成、李占奎与廖江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成,李占奎,廖江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3民初2732号原告:江成,住霍城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占奎,住霍城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廖江林,住霍城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江成、李占奎诉被告廖江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证据欠缺,故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成、李占奎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成、李占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玛给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晓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