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同玉与金翠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同玉,金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李同玉。被执行人金翠华。本院在李同玉与金翠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江审判员 王根培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阚吉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