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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6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郝小领与杜增峰、程新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小领,杜增峰,程新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6民初616号原告:郝小领。委托代理人:轩军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杜增峰。被告:程新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小领诉被告杜增峰、程新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小领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郝小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小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郝小领负担。审判员  康明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