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6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郝小领与杜增峰、程新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小领,杜增峰,程新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6民初616号原告:郝小领。委托代理人:轩军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杜增峰。被告:程新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小领诉被告杜增峰、程新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小领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郝小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小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郝小领负担。审判员 康明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