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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文学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877号罪犯李文学,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玉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李文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9885.75元。2011年6月29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2014年4月28日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32年10月27日止。贵港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李文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5年获年度劳动能手、2014年获年度监狱表扬(已折分)。截至2016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162.97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李文学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建议,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民事赔偿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继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