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温宝杰与通化市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宝杰,通化市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2民初1043号原告:温宝杰,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吉林汲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化市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通化市建设大街366号,注册号为220500000021614。法定代表人:薛永坡,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华。原告温宝杰诉被告通化市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慧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为了拆迁原告的房屋,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将其经营的房屋交付报告拆迁,被告给付原告经营损失50万元,分二次给付完毕。2013年10月18日,双方先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被告先给付原告30万元,并同时口头约定,余款20万元2014年7月1日前给付,事后被告违约,原告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经营损失赔偿款20万元,并承担该笔欠款从2014年7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答辩人2001年5月1日承租白山市浑江房产管理所位于卫国小学东侧8404号楼102室门市,该房在答辩人拆迁范围内,但产权人并非答辩人,2011年10月17日白山市浑江房产管理所批准被答辩人温宝杰参加房改,2013年10月18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口头约定被答辩人办理完房改后将该房产权证交给答辩人,答辩人给付房屋现金补偿50万元而并非经营损失5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协议并支付被答辩人房屋补偿款30万元整,但2014年12月19日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白山市浑江房产管理所与被答辩人温宝杰解除租赁协议,该争议的房屋产权归白山市浑江房产管理所所有,因此答辩人与白山市浑江房产管理所达成货币补偿协议,已经给浑江房产管理所货币补偿47万元人民币,被答辩人没有履行参加房改将该房产权证交给答辩人的约定,答辩人没有理由支付给被答辩人房屋补偿款20万元,被答辩人主张经营损失20万元没有依据,贵院不应支持被答辩人的主张。经审理查明:原告温宝杰于2001年5月1日起承租白山市浑江房产管理所位于红旗街卫国小学东侧东岗8404号102室和103室,后经白山市浑江房产管理所同意原告参加房改,2013年10月18日原告温宝杰将房屋交给被告拆迁,双方口头约定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50万元,被告已经支付30万元,尚欠原告补偿款20万元。上述案件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原告提供的(2016)吉06民终1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租赁协议、关于8404号住宅楼102室商企用房房改的报告、收据、(2014)浑民二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补偿协议、说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核,足资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温宝杰将其承租白山市浑江房产管理所的房屋交给被告拆迁,双方口头约定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50万元,被告已经支付预付款30万元并辩称余款20万元需以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为条件。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解除了原告温宝杰与白山市浑江房产管理所就本案争议房屋的租赁合同,但在此前的2014年9月22日,被告已经向白山市浑江房产管理所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20万元,也就是说原告是否取得本案争议房屋的产权不影响被告对白山市浑江房产管理所的补偿,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余款20万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通化市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所欠原告温宝杰拆迁补偿款尾款20万元,并承担该笔欠款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1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慧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清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