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2016)川3433执12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3执122号申请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玉洪。申请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玉洪公正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13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杜 宁审判员 魏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宗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