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林波与倪娟、倪书帆、李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波,倪娟,倪书帆,李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8民初1299号原告:林波,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廉政,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娟,女,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爱民,新宁县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书帆,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告:李玉香,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原告林波与被告倪娟、倪书帆、李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廉政、被告倪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爱民、被告倪书帆、李玉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倪娟、倪书帆、李玉秀共同偿还原告人民币8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原告与被告倪娟因业务关系相识,后倪娟因交通事故要赔钱,当时倪娟手头钱不足,向原告借钱36000元,并在2014年12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倪娟欠林波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将分为两期还清: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2月18日前还贰万。2015年2月19日至2016年2月7日前将剩余的壹万陆仟元还清。如未在定期内还清,请依法处理。”后在2016年7月10日,上列被告因家庭需资金周转,即由被告倪娟出面又向原告借款伍万元解决困难。近段时间,原告与被告方协商第一次借款如何归还的问题,但被告方不配合重新计划更改还款期限,这样必会造成原告债权难以实现的后果。现为使原告的合法财产权收到法律保护,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倪娟辩称,一、本案案由应为同居关系,而不是民间借贷关系;二、原告诉称被告倪娟向其借款共计86000元与事实不符,2014年12月3日立据所欠原告36000元,其中包括原、被告租车的车辆损失赔偿款25000元,2016年7月10日立据借原告50000元,应包括以前的36000元,实际后来只欠原告14000元而不是50000元。倪书帆、李玉香辩称,两被告从未向原告借过款,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被告倪娟已满18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欠原告的钱与答辩人无关。本院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确定如下:2014年5月原告与被告倪娟相遇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此间两人租车去白沙,途中将租用的车辆撞坏,原告赔偿车主25000元。被告倪娟赔偿车主2000元。2014年12月3日两人分手,并对交往过程中的经济算了一次账,倪娟向原告出具欠条“倪娟欠林波人民币36000元整,将分为两期还清: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2月18日前还20000元。2015年2月19日至2016年2月7日前将剩余的16000元还清。如未在定期内还清,依法处理。”2015年初,双方又和好在一起,2016年6月底双方正式分手,7月10日原告找被告倪娟,要求倪娟对其花费出具欠条,倪娟写下借条“今借到林波人民币50000元整,以此借条为证,在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后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倪娟借林波现金是50000元还是86000元,被告倪娟辩称后面的立据50000元已包括前面所立据的36000元在内,而原告林波,被告倪娟两次立据属两次借款,共计应为86000元。对此,原告诉状中称被告因家庭资金周转,倪娟向原告借款50000元解决困难,但在所举证据清单中却没有这50000元的记载,证据与诉状陈述不一致,自相矛盾,故本院采信被告倪娟的抗辩,2016年7月10日立据包括了以前的36000元,被告倪娟欠林波现金为50000元。本案中,被告倪书帆、李玉香不是借款人,不属于共同债务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倪书帆、李玉秀共同偿还债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波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林波对被告倪书帆、李玉秀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倪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学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