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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上海瀛宇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瀛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7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葛善根。委托代理人钱璟,女,回族,1984年8月31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天宇,男,汉族,1991年4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上海瀛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瀛宇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的人民币4095.16元已汇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荣庆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洪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