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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廖国会、廖国华、廖小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国会,廖国华,廖小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绵竹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廖国会,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廖国华,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廖小华,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廖国会、廖国华、廖小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廖国会、廖国华、廖小华称,廖开富和吴清秀二人系夫妻关系,三申请人系二人的子女。廖开富和吴清秀二人于2011年7月23日与家人失去联系后就杳无音信,三申请人报案后,经绵竹市公安局新市派出所走访调查,怀疑二人已掉入人民渠中,遂将其列为失踪人员。现廖开富和吴清秀二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廖开富,男,1945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新市镇蒲泉村11组,原住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新市镇蒲泉村11组,系申请人廖国会、廖国华、廖小华之父。下落不明人吴清秀,女,1947年3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新市镇蒲泉村11组,原住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新市镇蒲泉村11组,系申请人廖国会、廖国华、廖小华之母。2011年12月28日,绵竹市公安局新市派出所出具报案证明,廖开富、吴清秀二人于2011年7月23日后就与家人失去联系,杳无音信,疑为掉入人民渠中,被列为失踪人员。2015年7月24日,绵竹市公安局新市派出所再次出具证明,证实廖开富和吴清秀夫妻二人于2011年7月28日外出后未归,列为失踪人员至今查找无音讯。申请人廖国会、廖国华、廖小华申请宣告廖开富和吴清秀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廖开富和吴清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廖开富和吴清秀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廖开富和吴清清秀夫妻二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廖国会、廖国华、廖小华身为二人的子女申请宣告二人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廖开富死亡,宣告吴清秀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江永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