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6
案件名称
1325邱艾军与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伟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艾军,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1325号申请人邱艾军,男,1977年3月4日生,住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东海县平明镇平明村。法定代表人黄伟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伟国,男,196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申请人邱艾军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黄伟国在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一宗,但因调解书中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未到,本案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情况,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黄伟国在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一宗,但因调解书中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未到,本案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 苏士军执行员 乔爱民执行员 展 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更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