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全林申请执行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汉盛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林,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汉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612号申请执行人李全林,男,汉族,1967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何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汉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法定代表人:任川。李全林申请执行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汉盛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攀枝花市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攀西劳人仲案【2016】1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攀枝花轩通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汉盛物流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16084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西劳人仲案【2016】12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 阳 烨执行员 王丁一代理审判员陈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雯 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