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与山东流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鸿丰纺织有限公司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山东流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鸿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特17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1672500792。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号。负责人:石海滔,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保民,该公司职工。申请人:山东流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304223X4。住所地:高青县高苑路**号。法定代表人:徐锡建,董事长。申请人:淄博鸿丰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96532-0。住所地:高青县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立明,董事长。上述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小波,淄博鸿丰纺织有限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与山东流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鸿丰纺织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经高青言灵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申请人山东流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鸿丰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5日前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6233398.01元,若有一期不能按��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可向法院申请全案执行。2、利息计算至还清本金时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与山东流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鸿丰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经高青言灵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高调字(2016)第19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兆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