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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梅球喜与李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球喜,李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1570号原告:梅球喜,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新洲区。被告:李雄,男,1982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梅球喜与被告李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9月20日,原告梅球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球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球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梅球喜负担。审判员  程术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卫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