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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5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卢衍、曾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卢衍,曾鹏,潘伟阳,陈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6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石井居广陵路136号。代表人:杜津萍,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青松,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衍。被告:曾鹏。被告:潘伟阳。被告:陈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被告卢衍、曾鹏、潘伟阳、陈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25元,合计人民币19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展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