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9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吕跃萍与马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跃萍,马军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9899号原告:吕跃萍,女,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十字街明珠*幢。被告:马军阳,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城东街道东联村祥兰*****号。原告吕跃萍为与被告马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19日起算至2016年9月19日止为4.9万元,此后利息按每日3‰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吕跃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军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马军阳曾向原告吕跃萍借款。2015年9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马军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28万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前归还,借款利率按月息2.5%支付。在借条中,被告注明收到现金28万元。嗣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军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吕跃萍借款2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利息为4.9万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吕跃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6元,减半收取3118元,由被告马军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