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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后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后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2265号原告:陈某某,女,2012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法定代理人:洪某某,女,1991年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镇,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乐,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后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钟宅社区。主要负责人:林节省,小组长。陈某某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后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某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 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