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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华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华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305号原告内蒙古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赤峰市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何伟,经理。被告李华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华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缺席审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58元,减半收取2029元(内蒙古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内蒙古富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喜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丽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