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恢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晓敏、沈怀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敏,沈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257号申请人周晓敏,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沈怀君,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晓敏与被执行人沈怀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4执恢25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天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