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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2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寸玮诉王礼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寸玮,王礼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102民初453号原告:寸玮,男。委托代理人:宋鹍,云南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礼治,男。原告寸玮诉被告王礼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石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寸玮的委托代理人宋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礼治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寸玮诉称,原告分别于2015年4月9日、2015年12月3日出借给被告人民币11万元、5万元。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3万元,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偿还借款1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礼治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被告王礼治出具欠条,载明“被告王礼治于2015年4月9日收到原告寸玮的借款本金11万元,于2015年8月20日前偿还”;2015年12月3日,被告王礼治出具欠条,载明“被告王礼治于2015年12月3日收到原告寸玮的借款本金5万元,于2016年3月27日前偿还”,上述借款未约定利息。借贷发生后,被告王礼治陆续向原告寸玮归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证实其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本院对其出借13万元给被告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礼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寸玮借款本金人民币13万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王礼治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2900元;若有新证据与上诉状一并提交。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原告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石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