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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特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春灵诉沈凌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春灵,沈凌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特167号申请人:陈春灵,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人:沈凌锋,男,2008年2月2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沈木贵,男,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春灵与申请人沈凌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秋青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春灵与申请人沈凌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长汀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陈春灵一次性赔偿沈凌锋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8000元。二、本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所有损害赔偿款项均已调解处理完毕,本协议签订后沈凌锋自愿放弃向陈春灵主张其他权利和要求。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秋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范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