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5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市江北区柒捌玖歌厅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江北区柒捌玖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初1522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北区柒捌玖歌厅,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主要负责人:傅思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江北区柒捌玖歌厅(柒捌玖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孙子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柒捌玖歌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基本情况一、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答辩:1、原告音集协于2016年7月8日诉请本院,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第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第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被告柒捌玖歌厅未答辩。二、本院查明事实:(一)关于作品《讨厌夏天》1、作品名称:《讨厌夏天》;2、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原告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及权利范围:是,音像节目的放映权;4、被告是否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相关视频:是;5、被告使用相关视频与权利人作品是否相同:是;6、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否;7、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有合法来源:否。(二)关于作品《我会想念你》1、作品名称:《我会想念你》;2、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原告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及权利范围:是,音像节目的放映权;4、被告是否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相关视频:是;5、被告使用相关视频与权利人作品是否相同:是;6、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否;7、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有合法来源:否。(三)关于作品《我想要的感觉》1、作品名称:《我想要的感觉》;2、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原告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及权利范围:是,音像节目的放映权;4、被告是否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相关视频:是;5、被告使用相关视频与权利人作品是否相同:是;6、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否;7、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有合法来源:否。(四)关于作品《想太多》1、作品名称:《想太多》;2、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原告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及权利范围:是,音像节目的放映权;4、被告是否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相关视频:是;5、被告使用相关视频与权利人作品是否相同:是;6、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否;7、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有合法来源:否。(五)关于作品《小宇》1、作品名称:《小宇》;2、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原告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及权利范围:是,音像节目的放映权;4、被告是否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相关视频:是;5、被告使用相关视频与权利人作品是否相同:是;6、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否;7、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有合法来源:否。三、本院采信证据:1、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2、(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26号公证书及所附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3、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声明》;4、(2016)渝北证字第2197号公证书。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系涉案五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故本院综合涉案作品的性质及艺术水平、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北区柒捌玖歌厅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音乐电视作品《讨厌夏天》、《我会想念你》、《我想要的感觉》、《想太多》和《小宇》;二、被告江北区柒捌玖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3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北区柒捌玖歌厅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 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培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