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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春华与宋友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春华,宋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春华,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宋友明,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字2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宋友明所有位于桂林市叠彩区芦笛路53号广汇·桂林郡106栋1-9-1号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03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友明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友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友明所有位于桂林市叠彩区芦笛路53号广汇·桂林郡106栋1-9-1号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