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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洪娟与被执行人韩永良抵押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娟,韩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娟,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青山乡。被执行人韩永良,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勃利县新华街。本院在执行(2016)黑092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娟与被执行人韩永良抵押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21民初10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韩永良名下所的坐落于勃利县城西街7委的砖混结构房屋一座(房权证号为勃房字第00090**号、丘地号64、幢号8、房号120、房屋总层数2、所在层数1-2、建筑面积151.68平方米)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李洪娟名下,并予以办理过户手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921民初10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金刚审判员  李龙军审判员  佟志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